关键词:自甘风险 案情回顾 年11月19日,张某、王某两名冲浪爱好者在深圳一海域自行进行冲浪训练。起浪后,张某乘浪往沙滩方向前进,未观察前面仍在候浪的王某,连人带冲浪板直接撞向王某,造成王某眼睛、鼻梁受伤。经司法鉴定,王某的伤残等级一处八级、一处十级。事故发生后,医院就诊,支付了医保之外的医疗费、伙食费等费用,并拿出5万元作为补偿。但王某认为张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,在前期费用之外赔偿其各项损失44万余元。 张某应不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?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。一种观点认为,张某构成过失侵权,应引入过失比例分配原则决定其承担的赔偿责任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,冲浪属于高风险运动,每一个参与者都应当对冲浪的潜在危险有预见认知及承受能力,只要张某不是故意、恶意撞人,王某就应自甘风险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与张某在冲浪练习过程中,王某在候浪区,张某在追浪且享有优先权,发生碰撞导致王某的眼睛被冲浪板击中,并非因张某违反运动规则或主观故意导致,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。张某对王某进行了适当补偿,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,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,该案审判时适用了“自甘风险”规则。“自甘风险”即知道有风险,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,那么当风险发生后,就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。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将“自甘风险”纳入到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中,不过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。 以案释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明确写入了“自甘风险”原则,规定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 监制:杨晓光 审核:于宝峰 编辑:梁好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欢迎转载,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:http://www.xxpx365.com/clfl/52616.html |